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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后,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生产许可证()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
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或者企业完成变更后()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生产地址或者生产范围,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及相关变更技术要求,提交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并报经()审查决定。
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提交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并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 ),检查结果应当通知企业。检查结果符合规定,产品符合放行要求的可以上市销售。有关变更情况,应当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分为()和登记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应当()。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自书面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内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生产企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对于该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审查后应当做出()处理。
从事制剂、原料药、中药饮片生产活动,申请人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申报资料要求,向()提出申请(生产许可)。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按照规定赋予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追溯标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追溯,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并向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提供追溯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