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A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的
B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
用人单位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D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
解析:
这道题考查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情形。
###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对应选项 D)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对应选项 B)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对应选项 C)
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分析选项:**
* **选项 A(用人单位发生合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单位合并并不直接构成经济性裁员的法定理由,原劳动合同应当由新单位继续履行,而不是直接裁员。
* **选项 B、C、D**:均明确列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中。
因此,**不可以**直接作为经济性裁员法定理由的是 **A**。
###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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