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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开发任务清单由各部门、中心负责申报,原则上每()申报(更新)一次,经所在部门、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后交至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由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汇总后提交公司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
课程按开发责任主体不同分为部门(中心)级课程、公司级课程,其中部门(中心)级课程由各部门、中心负责开发与评定,生产岗位单个专业课程数不得超过 100 门,非生产岗位单个专业课程总数不得超过()门。
课程按开发责任主体不同分为部门(中心)级课程、公司级课程,其中部门(中心)级课程由各部门、中心负责开发与评定,生产岗位单个专业课程数不得超过()门,非生产岗位单个专业课程总数不得超过 10 门。
为调节工学矛盾,均衡利用培训师资,合理安排培训师,培训师当年度内最大可获取授课课酬费不得超过()元,超出额度继续授课的,可计算累计课时,不核算课酬。
培训师单次授课不足 1 课时的不予计算,超过 1 课时不足 1.5 课时的,按 1 课时计算,超过 1.5 课时不足 2 课时的,按 1.5课时计算,以此类推,单次授课原则上不得超过()课时。
培训师完成公司统一组织的外出授课任务或公开课,授课课酬费可在上一条基础上上浮()执行。
各部门、中心应根据业务及生产需要合理配备助理培训师、培训师队伍,鼓励专业理论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管理、技术、技能人才担任培训师,做到专业全覆盖,并循序渐进扩充人数,助理培训师、培训师队伍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其所在部门、中心总人数的()。
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负责搭建中级培训师及以上队伍;各部门、中心负责搭建本部门(中心)助理培训师、培训师队伍,并()将名单报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备案。
外出厂方培训期间,所有参培人员需严格遵守外出培训纪律,严禁与厂方工作人员()。
厂方培训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参训部门、中心须将培训过程材料扫描件交至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备案,厂方培训执行情况差的将报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