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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所称的“反洗钱”,仅限于对洗钱活动的预防。
《反洗钱法》所称“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
《反洗钱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作为我国统一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保存机构,避免因反洗钱信息分散而侵犯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反洗钱法》对反洗钱信息的用途作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同时规定司法机关依照《反洗钱法》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反洗钱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季节变化及客流量的大小延长或缩短营业时间。
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商业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商业银行法》中所称的关系人是指:(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