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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投诉处理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运(2017)136号)投诉处理过程中,凡发生工作人员( )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
《铁路旅客投诉处理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运(2017)136号)涉诉单位应填写《涉诉工单》调查核实报告,内容包含以下要素:( ),属铁路责任的投诉,还应提报整改措施等。
《铁路旅客投诉处理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运(2017)136号)调查部门收到《涉诉工单》后应立即( )。确属铁路责任的,应设法纠正错误,取得旅客谅解,消除不良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属于投诉受理范围的或非铁路责任的,应做好解释说明或提出处理建议。
《铁路旅客投诉处理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运(2017)136号)投诉受理工作应依据( )等相关规定开展。
《铁路旅客投诉处理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运(2017)136号)旅客投诉处理应遵循“( )、专业管理、客观公正、注重时效”的原则。
《铁路旅客投诉处理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运(2017)136号)本办法所称旅客投诉,是指在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过程中,旅客( )的行为。旅客投诉受理渠道主要包括电话、互联网、信件方式受理的,以及社会监督机构、上级单位和政府部门等转来的投诉。
《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意见》(发改财金[2018]0384号)各相关部门及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借助各类媒体平台,发挥舆论的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开展铁路信用宣传普及教育活动。利用( )“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公益活动,有步骤、有重点地介绍宣传限制乘坐火车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情况,帮助广大社会公众熟悉并监督这一制度的实施。
《关于限制铁路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管理办法》(铁总客〔2018〕59号)旅客需对录入的第4~6种严重失信行为需进行补票时,可到车站指定售票窗口办理,车票票面有( )字样。
《关于限制铁路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管理办法》(铁总客〔2018〕59号)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当通过( )、微信平台等多种方式宣传铁路旅客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及铁路旅客信用管理有关规定(模板格式见附件4),倡导旅客诚实守信、遵章守法,自觉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秩序。
《关于限制铁路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管理办法》(铁总客〔2018〕59号)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在( )发布失信人的完整信息,信息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为公示期。公示期内,被公示人可通过铁路“12306”客服电话提出异议,被公示人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经审查未予支持的,开始按照公示名单执行惩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