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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6.<通用>甲海事局在2020年11月5日对A船超载运输货物违法行为给予该船舶所有人B公司行政处罚五千元整。甲海事局于2020年12月5日将对A船超载运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其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显示对A船舶所有人处罚五千元整。2021年1月10日,B公司向甲海事局上级部门乙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乙海事局于2021年2月2日以甲海事局在调查取证阶段程序不合法为由作出撤销甲海事局对B公司行政处罚五千元的决定。(1)甲海事局2020年12月5日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其2020年11月5日给予A船舶所有人B公司行政处罚结果是否符合要求?(2)乙海事局在2021年2月2日作出撤销甲海事局对A船舶所有人B公司的行政处罚,甲海事局对已经公开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如何处理?
1465.<通用>2022年2月2日,A海事管理机构在沿海辖区检查时发现甲船于2022年1月15日在B海事管理机构沿海辖区不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进行调查处理,并于2月4日进行立案。B海事管理机构也于2022年1月30日接到投诉人举报甲船于2022年1月15日在B海事管理机构沿海辖区不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经初步核实后于2022年2月6日进行立案。(1)对甲船不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A海事管理机构和B海事管理机构都进行立案,这两个海事管理哪一个对甲船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说明理由。(2)本案中A海事管理机构和B海事管理机构都对甲船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应该由哪个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管辖?说明理由。(3)如果A海事管理机构和B海事管理机构对甲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如何处理?
1464.<通用>某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甲、乙对A船进行检查时,发现A船存在配员不足的违法行为,甲、乙对A船配员不足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和勘验笔录,立案审批后经过调查,甲发现A船所有人为丙,丙为乙父。甲提醒乙应当回避,乙遂向单位提出回避申请并被批准。(1)本案中甲、乙对A船检查调查时有何不当之处?(2)甲、乙制作的询问笔录和勘验笔录是否有效应该如何确定?
1463.<通用>2021年6月12日,李某所有的自卸砂船因超载运输航行被广东辖区某分支局现场查获,该分支局对船舶所有人李某处以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1年6月18日,李某的朋友周某向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该分支局海事执法人员处理该案的立案审批、调查报告审核审批等信息,该分支局于6月18日收到该申请。2021年7月2日,该分支局向周某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周某所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系海事管理机构为规范执法而制作的内部过程性信息,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决定不予公开,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分支局公开相关信息,法院依法予以受理。(1)周某是否具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资格?(2)该分支局对周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是否超期?(3)该分支局对周某申请的答复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1462.<海上>甲船在我国领海航行时发现海面存在一个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漂浮物,甲船船长在进行操纵船舶避开漂浮物后通过甚高频向周边水域发出预警,同时为防止本公司船舶在附近海域航行安全将发现漂浮物的位置、时间、漂浮物的相关特征等信息报告给甲船所属的航运公司。(1)甲船船长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对于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漂浮物的打捞义务如何确定?(3)如果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漂浮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未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期限打捞清楚的,海事管理可以如何进行处置?
1461.<海上>2022年5月18日,海事执法人员在珠海高栏海区水域检查某船发现,该船在船6人,均无船员适任证书,经调查,该船5月15日从福建宁德开航,沿海上航行,航经珠海高栏,准备前往江门新会船厂拆船。该船核定航区为内河A级,无高栏航线签注。(1)该船有哪些违法行为?(2)该船的违法行为具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哪些条款?
1460.<通用>2021年9月22日,被告人刘军驾驶内河船“龙川18”船从江苏省南通市出发,一路关闭AIS设备,于2021年9月24日晚到达福建西犬岛附近海域后,通过甚高频与该海域的一采砂船联系,并在明知对方采砂船系非法采挖海砂的情况下,与对方采砂船事先通谋订购海砂,由对方采砂船将现场采挖的海砂过驳至“龙川18”船上。后刘军驾船前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锚地将非法收购的4700吨海砂出售牟利,共收到砂款人民币141000元。2022年2月17日,被告人刘军再次驾驶“龙川18”船从江苏省南通市出发,于2022年2月20日凌晨到达福建西犬岛附近海域后,通过甚高频与该海域的一采砂船联系,并在明知对方采砂船系非法采挖海砂的情况下,与对方采砂船事先通谋订购海砂,由对方采砂船将现场采挖的海砂过驳至“龙川18”船上。2022年2月20日10时许,福州海事局在福建连江洋屿附近海域查获涉案“龙川18”船,在调查行政违法行为时发现该轮涉嫌非法采矿罪,遂将该轮及船载海砂移交给福州海警局。经鉴定,该批海砂共6503.22立方米,重9243.57吨,价值人民币277687元。(1)该船涉嫌有哪些海事违法行为?(2)刘军在福州海警局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2021年在海上一宗交通肇事案件致3名渔民死亡的事实,请问刘军供述和较大非法采矿行为和交通肇事行为是否属于自首?
1459.<通用>为加大水源地保护力度,甲县政府2018年10月10日作出《关于同意关停甲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排污的批复》,将该地生产经营多年的某企业经营场所划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并关停该企业,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其排污口关停工作,但对后续工作未作出安排。2019年5月,县生态环境局全面关停企业排污口,该企业正式停产。2020年7月20日,某企业向甲县政府提出请求给予补偿的申请:因已不能在原地生产,请求甲县政府按照企业被整体征收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免除关停期间的税费及土地使用费等,甲县政府未予答复。2020年12月2日,该企业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予补偿。被告答辩称,关停企业符合法律规定,该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关停决定提出异议,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法院不应受理;企业经营场所涉及的饮用水受益地区为邻近的乙县,甲县不是饮用水受益地区,故甲县无补偿义务。(附参考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1)若企业对关停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被告,为什么?(2)如何确定本案的级别管辖,为什么?(3)法院对本案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
1458.<通用>2021年10月20日,T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T市税务局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同年7月至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5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E公司不服,遂向T市S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1)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2)张某、王某拒绝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3)张某、王某对E公司作出罚款35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
1457.1457.<通用>A直属海事局下属的B分支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某内河水域开展现场检查中,发现某船的船员C未按规定记录法定文书的违法行为,在进行调查取证后,决定对船员C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请问:(1)船员C对海事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欲提起行政复议,应以谁作为复议机关?为什么?(2)若船员C想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是否需要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为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