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劳动者与单位负责人的电话录音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中的()
A
证人证言
B
书证
C
物证
D
视听资料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D
解析:
这道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中证据种类的区分。
**正确答案是 D. 视听资料。**
### 解析:
1. **定义分析**:
*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主要特点是通过声音、图像等动态信息来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 **电话录音**:正是通过录音设备记录下来的声音信息,用于证明双方谈话的内容和事实,完全符合视听资料的定义。
2. **排除其他选项**:
* **A.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虽然录音中有人说话,但证据的形式是“录音”这一载体,而不是证人当庭或书面作出的证言。如果该负责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口头陈述才属于证人证言。
* **B.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合同、信件、日记等)。书证通常表现为纸质或其他静态载体上的文字信息,而录音是动态的声音信息,不属于书证。
* **C.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物理属性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或痕迹(如作案工具、指纹、血迹等)。电话录音的核心价值在于其记录的“内容”,而非录音带或手机本身的物理属性,因此不属于物证。
###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 **视听资料**;
(五) 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 鉴定意见;
(八) 勘验笔录。
其中,录音、录像明确归类为**视听资料**。(注:在司法实践中,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有时也被归类为电子数据,但在传统的证据分类考题中,录音通常作为视听资料的典型例子)。
因此,劳动者与单位负责人的电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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