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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农信行社高管履职“十个严禁”》(黔农信发〔2023〕4号),“授意他人违规发放贷款”是指利用职权或影响力采取明示或默示方式授意、指使、安排其他业务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信贷业务单户(笔)或累计()万元(含)以上的、违规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或造成重大风险、不良影响的。
根据《贵州农信系统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181号),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各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各行社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各行社聘用或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
根据《贵州农信系统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181号),各行社应建立从业人员行为失范监察制度,做好对从业人员失范行为的()()()处理和报告工作。
根据《贵州农信系统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181号),各行社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应要求全体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贵州农信系统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181号),各行社应建立()制度,鼓励从业人员积极抵制、堵截和检举各类违法违规违纪和危害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
根据《贵州农信系统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181号),各行社其他业务(管理)部门是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执行部门,对本部门及相应管理条线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工作负责,在部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配合牵头部门完成相应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工作,()组织本条线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培训工作。
根据《贵州农信系统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181号),各行社负责()管理工作的部门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机构高级管理层负责。
根据《贵州农信系统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181号),()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根据《贵州农信合规文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黔农信办发〔2019〕514号),行(社)董(理)事会应负责组织制定本机构合规管理的目标、理念和原则;监事会应监督董(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切实履行合规文化建设职责;高级管层应根据董(理)事会决定的目标、理念和原则,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向董(理)会报告;合规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本行(社)的合规文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按方案和计划开展工作。
根据《贵州农信合规文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黔农信办发〔2019〕514号),行(社)开展合规工作,应坚持()()()和将合规文化建设渗透经营管理全过程、嵌入业务办理各环节,以及制度约束与文化培育相结合、强化内生驱动和外部监督相统一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