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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法行为内部问责规定》(黔农信办函〔2022〕81号),员工因违法行为依法被处( )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法行为内部问责规定》(黔农信办函〔2022〕81号),员工因违法行为被( )作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的,或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免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降级(职)至开除处分。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法行为内部问责规定》(黔农信办函〔2022〕81号),员工( ),或因( )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被行政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的,应当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法行为内部问责规定》(黔农信办函〔2022〕81号),未担任职务或未执行级别工资(含已执行级别工资但级别工资为最低的)的一般员工,本应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实际处理中给予记大过处分(影响期()个月),可并处降低绩效薪酬等经济处罚。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法行为内部问责规定》(黔农信办函〔2022〕81号),违法员工为()的,应当同时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进行处分处理。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法行为内部问责规定》(黔农信办函〔2022〕81号),未担任职务或未执行级别工资(含已执行级别工资但级别工资为最低的)的一般员工,本应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实际处理中给予记大过处分(影响期 24个月),可并处( )等经济处罚。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法行为内部问责规定》(黔农信办函〔2022〕81号),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法规被行政机关处以( ),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司法机关作出司法处理或判处刑罚的行为。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实施党纪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80号),以下行政处分与影响期对应正确的是( )。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实施党纪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80号),受到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受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等次。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实施党纪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80号),受到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处分解除视为恢复原级别、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