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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问责工作操作规程(2022年版)》(黔农信办函〔2022〕80号),调查组在现场调查结束后,应逐一整理每个被调查人的违规事实,制作( )事实确认书,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问责工作操作规程(2022年版)》(黔农信办函〔2022〕80号),调查组原则上应从( )中抽调两名及以上人员组成,并明确调查组组长。。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问责工作操作规程(2022年版)》(黔农信办函〔2022〕80号),( )等移送的问题,事实清楚、责任清晰的,由问责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查处理,开展责任认定并提出问责建议;需要补充查证有关事实的,问责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进行立项调查。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法行为内部问责规定》(黔农信办函〔2022〕81号),员工因违法行为依法被判处( )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法行为内部问责规定》(黔农信办函〔2022〕81号),员工因违法行为依法被处( )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法行为内部问责规定》(黔农信办函〔2022〕81号),员工因违法行为被( )作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的,或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免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降级(职)至开除处分。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法行为内部问责规定》(黔农信办函〔2022〕81号),员工( ),或因( )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被行政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的,应当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法行为内部问责规定》(黔农信办函〔2022〕81号),未担任职务或未执行级别工资(含已执行级别工资但级别工资为最低的)的一般员工,本应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实际处理中给予记大过处分(影响期()个月),可并处降低绩效薪酬等经济处罚。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法行为内部问责规定》(黔农信办函〔2022〕81号),违法员工为()的,应当同时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进行处分处理。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法行为内部问责规定》(黔农信办函〔2022〕81号),未担任职务或未执行级别工资(含已执行级别工资但级别工资为最低的)的一般员工,本应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实际处理中给予记大过处分(影响期 24个月),可并处( )等经济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