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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农信系统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181号),各行社负责()管理工作的部门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机构高级管理层负责。
根据《贵州农信行社高管履职“十个严禁”》(黔农信发〔2023〕4号),“违规发放异地贷款”是指违反规定发放给行(社)注册地以外的各类经济主体,且使用于当地的贷款(不包含买断式转贴现),具体包括发放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注册地(个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工作地)不在行(社)所在行政县(市)内的客户贷款。市辖区所在行(社)向本市其他区客户发放贷款、系统内职工贷款、新市民贷款、易地扶贫搬迁户贷款等贷款类业务除外,但监管部门有新规定或属地监管部门有更严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贵州农信行社高管履职“十个严禁”》(黔农信发〔2023〕4号),“违规发放垒大户系列贷款”是指不执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制度致使授信超限额、办理资金向特定个人或企业归集使用的多户贷款业务、规避审查审批或风险监测等管理要求将大额贷款分解成多户相对小额贷款办理、对同一客户以贷收息或增加额度续贷重组“垒大户”、授信管控不严致使向同一实际控制人发放“多头”系列贷款等情形。
根据《贵州农信行社高管履职“十个严禁”》(黔农信发〔2023〕4号),“违规开支”主要是指高管个人决定或以集体名义研究决定超预算、无预算、超合同(协议)约定、无合同(协议)约定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省联社相关规定的开支(含不动产购建)并实际实施,以及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情形;“大额开支”是指单次开支超过()万元(含)及本行社上年税备前利润1%孰低、累计开支超过()万元及本行社上年税备前利润5%孰低。
根据《贵州农信行社高管履职“十个严禁”》(黔农信发〔2023〕4号),“隐匿成本费用、虚增收入利润”是指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省联社统一规定,或不执行省联社统一部署要求,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临近年末与相关方以虚构交易、恶意串通、私下利益交换方式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故意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以前年度损益、往来款等科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不动产以隐匿成本费用;蓄意推迟在建工程及外购资产转固时间以延迟折旧摊销;通过抽屉协议将应当列入当期利润的大额成本费用延迟到以后年度;以及其他蓄意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大额”是指单笔超过本行社上年税备前利润1%、累计超过本行社上年税备前利润()%的成本费用、收入利润。
根据《贵州农信行社高管履职“十个严禁”》(黔农信发〔2023〕4号),“授意他人违规发放贷款”是指利用职权或影响力采取明示或默示方式授意、指使、安排其他业务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信贷业务单户(笔)或累计()万元(含)以上的、违规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或造成重大风险、不良影响的。
根据《贵州农信系统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181号),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各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各行社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各行社聘用或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
根据《贵州农信系统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181号),各行社应建立从业人员行为失范监察制度,做好对从业人员失范行为的()()()处理和报告工作。
根据《贵州农信系统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181号),各行社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应要求全体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贵州农信系统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181号),各行社应建立()制度,鼓励从业人员积极抵制、堵截和检举各类违法违规违纪和危害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