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选项 A 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二)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四)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五)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六)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因此,即使不符合逮捕条件,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或者符合上述特定情形,是可以适用监视居住的,并非“不得适用”。
**选项 B 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注意程序是“提请批准”而非直接“报经批准予以逮捕”**,且公安机关无权直接决定逮捕,必须由检察院批准。此外,选项中表述“拘留3日内,报经检察院批准,对何某予以逮捕”,忽略了检察院审查决定的7日期限,且混淆了“提请批准”与“执行逮捕”的时间节点和主体权限。更关键的错误在于,一般案件中,公安机关拘留后3日内*提请*批捕,检察院7日内*决定*是否批捕,整个过程最长可达10日(3+7),选项表述容易让人误解为3日内即可完成从拘留到逮捕的全过程,且未体现检察院的审查决定过程。不过最核心的法律错误在于:公安机关只能*提请*批准逮捕,不能直接*报经批准后予以逮捕*(这是执行环节,前提是检察院已作出批准决定)。通常此类选项错误的点在于时限或程序主体的混淆。在此题语境下,主要考察的是拘留转逮捕的法定程序和时限,B项表述不严谨且易产生歧义,相比之下C项更为准确。实际上,B项最大的问题可能在于暗示公安机关在3日内就完成了逮捕,而实际上3日只是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时限,检察院还有7天的审查期。
**选项 C 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二)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何某涉及的是危险驾驶罪,与驾驶行为直接相关,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其交出驾驶证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酌定义务。
**选项 D 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即遵守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实施威胁证人作证等行为的,属于情节严重,**可以**予以逮捕,而非“应当”。法律用语中,“可以”意味着司法机关有裁量权,需结合具体情节判断;“应当”则是强制性规定。虽然威胁证人性质恶劣,但在法条表述上,通常使用的是“可以予以逮捕”,除非符合逮捕的直接条件(如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更精准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威胁证人作证虽严重,但是否直接转化为“应当逮捕”需看是否符合第八十一条的整体条件。而在取保候审违规的处理上,第七十一条明确列举了多种处理方式(没收保证金、具结悔过、重新取保、监视居住、逮捕),并未规定一旦违规就“应当”逮捕,而是视情况而定。因此“应当”表述过于绝对。
综上所述,C 选项表述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