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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单选题
370
多选题

35.下列关于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说法正确的是( )

A
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予以封存
B
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现场提取或者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C
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足以保证完整性,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D
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或者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收集、调取及审查判断规则。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规定》)。 **选项 A 正确**: 根据《电子数据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这是为了最大程度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防止数据被篡改。 **选项 B 正确**: 根据《电子数据规定》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一)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二)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三)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四)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同时,该规定也允许在特定条件下进行网络在线提取。因此,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扣押时,可以采取现场提取或网络在线提取的方式。 **选项 C 正确**: 根据《电子数据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二)电子数据是否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以及第二十七条:“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反之,如果电子数据足以保证完整性,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且符合其他法定要求,自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是电子数据具备证据资格的基本要求。 **选项 D 正确**: 根据《电子数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选项表述与法律规定完全一致,强调了电子数据在真伪不明或来源可疑且无法解释时的排除规则。 综上所述,四个选项的说法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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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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