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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根据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不按照规定对所属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导致问题突出的应当追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61.根据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对提拔任现职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撤职以上党纪政务处分,且其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提拔任职期间的领导人员,应当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也可以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倒查,并及时形成倒查工作报告。
60.公司党委及各单位党委开展常规巡察期间,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通过派出检查组等方式,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结合专项检查,可以对领导人员担当作为情况进行检查。
59.根据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上级党委每年度结合年度考核等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计入年度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
58.根据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提拔任用领导人员民主评议对象,一般为上次民主评议以来提拔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
57.根据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各单位党委每年应当结合年度工作会议、年度考核等,报告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接受对年度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
56.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应当在调整后30天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备。
55.根据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领导人员的应当事后30天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备。
54.根据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包括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及时研究提出工作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53.根据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履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领导人员任免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