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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
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管制物项的( )、再出口或者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出口经营者,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禁止其在( )内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因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出口经营者,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出口许可申请;
出口经营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处( )元以上(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出口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买卖管制物项出口许可证件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制物项出口许可证件,或者非法转让管制物项出口许可证件的,撤销许可,收缴出口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出口经营者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