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智能整理导入 AI智能整理导入
×
首页 题库中心 考研法学和非法学 题目详情
CA1127F46770000182CF6D3020A115C7
考研法学和非法学
363
简答题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票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站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请分析:
(1)本条文中“犯罪过程”的含义。
(2)本条文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含义。
(3)如果行为人将被害人砍成重伤后,放弃杀人意图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避免了死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如何认定。(2013-非法学-法条分析57)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案】(1)犯罪过程,是指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采取积极行动实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3)行为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后,在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主动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有效地防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成立故意杀人的犯罪中止。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成立犯罪中止,但已致被害人重伤,造成了损害,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减轻处罚。
考研法学和非法学

扫码进入小程序
随时随地练习

相关题目

单选题

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人者,以故失论。
-《大明律》卷第一“断罪无正条”
请结合上述材料,根据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回答下列问题:
(1)何谓“比附”?其适用条件是什么? (2)适用比附应遵守何种程序规定?
(3)司法官员违反比附规定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4)明律关于比附立法的意义何在?(2019-法学-分析 38)

单选题

诸老废笃疾,事须争诉,止令同居亲属深知本末者代之。若谋反大逆,子孙不孝,为同居所侵侮,必须自陈者听。
诸致仕得代官,不得已与齐民讼,许其亲属家人代诉,所司毋侵挠之
诸妇人辄代男子告辨争讼者,禁之。若果寡居,及虽有子男,为他故所妨,事须争讼者,不在禁例。
《元史·刑法志》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元朝诉讼代理适用的一般情形有哪些? (2)元朝禁止哪类人代理诉讼?有何例外? (3)如何评价元朝诉讼代理制度?(2019-非法学-分析 56)

单选题

《宋会要辑稿》记载:“州狱翻异,则提刑司差官推勘;提刑司复翻异,则以次至转运、提举、安抚司。本路所差既遍,则又差邻路。”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材料反映的是宋代司法中的何种制度? (2)材料如何体现这一制度的运行?
(3)如何评价该制度在宋代司法活动中的意义?(2016-非法学-分析 69)

单选题

苏州民张朝之从兄以枪戳死朝父,逃去,朝执而杀之。审刑、大理当朝十恶不睦,罪死。案既上,参知政事王安石言:“朝父为从兄所杀,而朝报杀之,罪止加役流,会赦,应原。”帝从安石议,特释朝不问。
-《宋史》卷二百一《刑法三》
根据上述史料,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1)案犯张朝为什么被审刑院和大理寺判处十恶中的不睦罪?
(2)十恶罪刑罚适用的特点是什么?
(3)张朝为什么最终被免除刑事责任?(2017-法学-分析 38)

单选题

简述宋朝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2022-非法学-简答 53,2022-法学-简答 33)

单选题

诸捕罪人而罪人持杖拒捍,其捕者格杀之及走逐而杀,若迫窘而自杀者,皆勿论。即空手拒捍而杀者,徒二年。已就拘执及不拒捍而杀,或折伤之,各以斗杀伤论;用刃者。从故杀伤法;罪人本犯应死而杀者,加役流。
-《唐律疏议·捕亡》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缉捕罪人而致罪人死亡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2)缉捕罪人而致罪人死亡应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3)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什么?(2021-非法学-分析 56)

单选题

《唐律疏议·断狱》“官司出人人罪”条:“诸官司人人罪者,若人全罪,以全罪论。从轻人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人杖,从徒入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人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断带失于人者、各减三等,失了出者,各减长等。“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分析上述文字羊回答下列问题:
(1)何为“人罪”?何为“出罪”?
(2)唐律关于司法官员“出人人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3)如何评价唐律的该条规定?(2011-非法学 分析69)

单选题

(贞观)五年,河内人事好德坐妖言下狱,大理丞张蕴古以为好德病狂督,法不“坐。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相州人,好德见厚德方为相州刺史,故蕴古奏不以实。太宗怒,遽斩蕴古,既而大悔,因诏“死刑虽令即决、皆三覆(复)奏”。久之,谓群臣曰:“死者不可复生。昔王世充杀郑颋而犹能悔,近有府史取赇不多,朕杀之,是思之不审也。决囚虽三覆奏,而顷刻之间、何暇思虑?自今宜二日五覆奏……”
-《新唐书·刑法志》
请结合上述材料,运用中国法制史相关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1)唐太宗实行死刑三复奏、五复奏的原因是什么?
(2)死刑复奏制度的历史渊源是什么?
(3)确立死刑复奏制度的意义何在?(2018-非法学-分析56)

单选题

唐《户令》:“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唐《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
请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依照唐《户律》的规定,财产继承如何进行?
(2)何为“户绝”?户绝之家的财产如何继承?
(3)试结合上述引文的相关内容,总结唐朝继承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2008-分析 69)

单选题

材料一:
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赔)偿。
--《唐律疏议·杂律》
材料二:
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又不得回利为本。
诸以粟麦出举,还为粟麦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仍以一年为断,不得因旧本更令生利,又不得回利为本。
--《唐杂令》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材料一,违契不偿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根据材料二,为保护借贷契约债务人的权利,唐朝法律确立了哪些规则?
(3)唐朝法律如何维护和规范借贷关系?(2015-非法学-分析69)

关闭
专为自学备考人员打造
试题通
自助导入本地题库
试题通
多种刷题考试模式
试题通
本地离线答题搜题
试题通
扫码考试方便快捷
试题通
海量试题每日更新
试题通
欢迎登录试题通
可以使用以下方式扫码登陆
试题通
使用APP登录
试题通
使用微信登录
xiaochengxu
联系电话:
400-660-3606
xiaochengx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