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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学和非法学
363
简答题

(贞观)五年,河内人事好德坐妖言下狱,大理丞张蕴古以为好德病狂督,法不“坐。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相州人,好德见厚德方为相州刺史,故蕴古奏不以实。太宗怒,遽斩蕴古,既而大悔,因诏“死刑虽令即决、皆三覆(复)奏”。久之,谓群臣曰:“死者不可复生。昔王世充杀郑颋而犹能悔,近有府史取赇不多,朕杀之,是思之不审也。决囚虽三覆奏,而顷刻之间、何暇思虑?自今宜二日五覆奏……”
-《新唐书·刑法志》
请结合上述材料,运用中国法制史相关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1)唐太宗实行死刑三复奏、五复奏的原因是什么?
(2)死刑复奏制度的历史渊源是什么?
(3)确立死刑复奏制度的意义何在?(2018-非法学-分析56)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案要点】
(1)太宗因错杀张蕴古而后悔,认为死者不可复生,因此应审慎对待死刑,实行三复奏。后太宗认为实行三复奏,时间仓促,难以考虑充分,故又实行五复奏。
(2)死刑复奏在西汉时期已出现萌芽;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正式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即死刑必须报告朝廷,经皇帝批准方可执行。
(3)体现慎刑原则;加强皇帝对于司法审判权的控制。
【考点解读】本题考查的是唐朝的死刑复奏制度。第一问答案来自材料,第二问是对基本知识点的考查,第三问也是常规考查。古代很多制度都体现慎刑思想:死刑复奏、会审、翻异别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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