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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学和非法学
363
简答题

苏州民张朝之从兄以枪戳死朝父,逃去,朝执而杀之。审刑、大理当朝十恶不睦,罪死。案既上,参知政事王安石言:“朝父为从兄所杀,而朝报杀之,罪止加役流,会赦,应原。”帝从安石议,特释朝不问。
-《宋史》卷二百一《刑法三》
根据上述史料,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1)案犯张朝为什么被审刑院和大理寺判处十恶中的不睦罪?
(2)十恶罪刑罚适用的特点是什么?
(3)张朝为什么最终被免除刑事责任?(2017-法学-分析 38)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案要点】
(1)张朝与被害人是五服之内的近亲,近亲之内相杀伤的,重于凡人相犯的杀伤罪,罪人十恶中的不睦。
(2)十恶罪列于五刑之首,通常被判处死刑。十恶罪适用刑罚的重要原则是“为常赦所不原”,犯十恶者不得适用议、请、减、赎、当、免等优免措施。
(3)依宋朝法律的规定,为父复仇杀人的,罪止加役流。本案中,张朝系为父复仇而杀人,经朝议无死罪,故不属于不睦。案犯张朝既不属于十恶犯罪,又经皇帝特赦,故免其罪责。
【考点解读】本题考查的是“十恶”。“十恶”是在隋朝《开皇律》中正式确立的,唐宋都沿袭了隋朝的规定。本题前两问是对基本知识点的考查,第三问答案来自材料。本题也涉及礼法结合,因为张朝最终被赦免,是因为其杀人动机是为父报仇,而为父报仇符合儒家“孝”的要求。
考研法学和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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