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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学和非法学
363
简答题

诸捕罪人而罪人持杖拒捍,其捕者格杀之及走逐而杀,若迫窘而自杀者,皆勿论。即空手拒捍而杀者,徒二年。已就拘执及不拒捍而杀,或折伤之,各以斗杀伤论;用刃者。从故杀伤法;罪人本犯应死而杀者,加役流。
-《唐律疏议·捕亡》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缉捕罪人而致罪人死亡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2)缉捕罪人而致罪人死亡应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3)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什么?(2021-非法学-分析 56)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案要点】
(1)罪人持杖拒捕被格杀的;罪人因逃跑而被追捕杀死的;罪人受迫而自杀的。
(2)罪人空手拒捕而将其杀死的,处二年徒刑。罪人已就拘执而杀之、不拒捕而杀或折伤的,以斗杀伤论处;以刀刃杀死罪人的,以故杀伤论处;如果杀死犯有死罪的罪人,处加役流。
(3)该项立法旨在严格约束司法人员的缉捕行为,防止其任意扩大或滥用权力;保护罪人免受非法侵害;强调应通过审判确定法律责任,不得法外加害的法制精神。
【考点解读】本题考查的是缉捕罪人而致罪人死亡的责任。从考查的知识点本身来说,是超纲的。但本题的前两问通过对材料的准确把握,能够答出来。第三问也是在读懂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分析概括。
本条在立法及刑罚处置上的主要特点,是在排除捕捉人合法格杀的基础上惩治违法杀伤及罪人拒捕的行为。
【总结】
从本节的题量就可以看出,唐朝是整个法制史的重中之重。每一年考试,没有不考唐朝的。客观题和主观题都有所涉及,而且在唐朝考查分析题的概率很高。因此对于唐朝的知识点,无须区分重点非重点,都需要掌握,要全面、无死角、无遗漏的掌握。
考研法学和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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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请分析: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如何理解?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包括哪些情形?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哪些情形?(2016-非法学-法条分析57)

单选题

《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试说明犯罪集团的成立要件。
(2)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区别。(2010-非法学-法条分析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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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2016-法学 论述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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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票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站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请分析:
(1)本条文中“犯罪过程”的含义。
(2)本条文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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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法理论中判断犯罪既遂的不同学说。(2019-法学 论述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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