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断狱》“官司出人人罪”条:“诸官司人人罪者,若人全罪,以全罪论。从轻人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人杖,从徒入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人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断带失于人者、各减三等,失了出者,各减长等。“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分析上述文字羊回答下列问题:
(1)何为“人罪”?何为“出罪”?
(2)唐律关于司法官员“出人人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3)如何评价唐律的该条规定?(2011-非法学 分析69)
答案解析
(1)“入罪”是轻罪重判,或者无罪判为有罪;“出罪”是重罪轻判,或者有罪判为无罪。
(2)司法官断罪有出人者,属故意的,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采取反坐的原则;属过失的,以过失出人人罪论,即减故意者三等至五等处罚。
(3)这条规定明确了司法官责任制度,旨在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合法。
【考点解读】本题考查的是司法官责任。前两问都是对基本知识点的考查。第三问对法官责任的评价,基本上历朝历代规定法官责任都是为了保证审判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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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请分析:
(1)如何理解“被胁迫参加犯罪”? (2)如何理解“减轻处罚”?
(3)如何理解“免除处罚”?(2021-非法学-法条分析55)
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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