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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相应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商业规模批次,在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符合产品放行要求的可以上市销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重点加强上述批次药品的生产销售、风险管理等措施。
应当进行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可同步开展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药品生产许可证。
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
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提交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并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检查结果应当通知企业。
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提交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并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检查结果应当通知企业。
变更生产地址或者生产范围,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及相关变更技术要求,提交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并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事项是指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等。
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分为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