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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自评估包括固有风险评估、控制措施有效性评估、剩余风险评估。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评级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不纳入反洗钱监管档案管理,不会作为下一年度评级参考依据。
法人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将评级结果对外披露或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法人金融机构在评级期间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且未积极整改致使反洗钱合规状况持续恶化的,直接评定为E类机构。
根据法人金融机构的评分及本办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法人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共5类11级。
义务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后,应当对相关客户、账户及交易进行持续监测,仍不能排除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犯罪活动嫌疑,且经分析认为可疑特征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当自上一次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之日起每3个月提交一次接续报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对异常交易的分析,义务机构应当至少设置初审和复核两个岗位。
客户当日发生的交易同时涉及人民币和外币,且人民币交易和外币交易单边累计金额均未达到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的,义务机构应当分别以人民币和美元折算,单边累计计算本外币交易金额,按照本外币交易报告标准“孰低原则”,合并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客户当日发生的交易同时涉及人民币和外币,且人民币交易和外币交易单边累计金额均未达到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的,则无需报告。
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只需提供可疑交易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