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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只能采用现场调查的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规定,未按规定报告可疑交易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要求,合理确定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人民银行反洗钱检查现场作业结束时,检查组应退还全部借阅材料,并与被查单位举行离场会谈。
人民银行现场检查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组组长批准,检查组可以对被查机构有关证据材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批准。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对有洗钱嫌疑的客户,如果其要求将正在进行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转往境外,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按照反洗钱法规定,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按照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可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之外其他工作需要。
只有该客户被确定为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其在金融机构保有的全部资金和其他形式的财产,才属于恐怖融资范畴,客户不是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就不会涉嫌恐怖融资
只有当反洗钱内部控制被纳入银行的基本框架并成为有效的制衡机制时,内部控制才能产生最大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