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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投诉处理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运(2017)136号)客服中心受理的旅客投诉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可在录入《涉诉工单》并按规定流转的同时,使用具有录音功能的专用电话通知涉诉单位立即调查处理。
《铁路旅客投诉处理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运(2017)136号)客服中心应在接到旅客投诉后及时流转,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流转时间,但原则上受理的信件投诉,以及社会监督机构、上级单位及政府部门转来的投诉不应超过24小时,其他渠道的投诉不应超过10小时,动车组列车商务座和普速列车高级软卧的旅客投诉不应超过6小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铁路旅客投诉处理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运(2017)136号)所有《涉诉工单》均需及时准确录入铁路客服语音平台,并按要求传送至总公司一体化集成平台。
《铁路旅客投诉处理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运(2017)136号)客服中心受理旅客投诉时,需调查处理的应及时受理并填写《涉诉工单》,按规定流转涉诉单位调查处理。
《铁路旅客投诉处理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运(2017)136号)投诉已办结,无新投诉事由的按照规定进行二次投诉受理。
《铁路旅客投诉处理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运(2017)136号)不属于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范围的不按投诉受理。
《铁路旅客投诉处理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运(2017)136号)因不可抗力、非铁路责任或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不按投诉受理。
《铁路旅客投诉处理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运(2017)136号)违反法律法规、铁路规章制度,或对铁路规章制度、作业流程不理解、误解的不按投诉受理。
《铁路旅客投诉处理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运(2017)136号)对于具有具体的投诉内容和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人同时提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等确定信息的投诉方予受理,已购车票的旅客投诉可以要求其提供车票信息。
《铁路旅客投诉处理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运(2017)136号)成都客服中心除负责本铁路运输企业客服中心工作职责外,同时承担指导、协调各客服中心旅客投诉受理工作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