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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退还原借款收据,或者另开收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退货发票视同收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的文字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会计记录的文字也可以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