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
A
提出意见
B
予以驳回
C
提起诉讼
D
申请仲裁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
解析: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对此题各选项分析如下:
* **A. 提出意见**:符合法律原文规定。工会在认为解除合同不适当时,首要权利是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旨在通过协商和监督纠正不当行为。
* **B. 予以驳回**:工会属于群众组织,不具备行政权力或司法权力,无权直接“驳回”用人单位的决定。
* **C. 提起诉讼** & **D. 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主体通常是劳动者本人或用人单位。虽然工会可以支持劳动者维权,但工会本身并不直接代替劳动者提起仲裁或诉讼(除非是特定情况下的集体合同争议等,但此处语境为单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且法律条文中明确对应的动作是“提出意见”。
因此,正确答案是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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