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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指南第二部分第二、八章题目--发明实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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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说明书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应当一致,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必要时可不受此限,但也不得超过40个字。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

解析:

【解析】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许多新兴领域和新兴技术不断涌现。有些领域所使用的技术术语通常具有较长的名称。适当放宽发明名称的字数限制,有利于准确的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适应技术发展的要求,满足广大创新主题的需要。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1节规定:“说明书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应当一致,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必要时可不受此限,但也不得超过60个字。”因此,上述说法错误。【难度等级】易

相关知识点:

发明名称字数规定要记清

题目纠错
合并指南第二部分第二、八章题目--发明实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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