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智能推荐题库-试题通 AI智能整理导入题库-试题通
×
首页 题库中心 合并指南第二部分第二、八章题目--发明实审部分 题目详情
CB6B59E2C19000016ADB129016ED117B
合并指南第二部分第二、八章题目--发明实审部分
211
多选题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B
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怀疑该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C
对于一个概括较宽又与整类产品或者整类机械有关的权利要求,即使这个权利要求范围较宽也是可以接受的。
D
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不允许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CD

解析:

【解析】《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1规定:“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因此,A选项正确。该部分还规定:“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充分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此处的“有充分理由怀疑”是强调在作出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结论时应当充分说理,避免在缺乏任何分析的情况下直接得出断言性结论,因此,B选项错误。该部分还规定:“对于一个概括较宽又与整类产品或者整类机械有关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有较好的支持,并且也没有充分理由怀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权利要求范围内不可以实施,那么,即使这个权利要求范围较宽也是可以接受的”,即能接受的较宽概况范围是有条件的,因此,C选项错误。该部分还规定:“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即并不是绝对不允许功能或者效果特征的限定,因此,D选项错误。【难度等级】难

相关知识点:

权利要求与说明书关系法

题目纠错
合并指南第二部分第二、八章题目--发明实审部分

扫码进入小程序
随时随地练习

相关题目

单选题

如果一种产品具备创造性,则制造该产品的设备也具备创造性。

单选题

对于主题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中的用途限定在确定该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可以予以考虑,但是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

单选题

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引证专利文件时,至少要写明专利文件的国别、公开号(或申请号),最好包括公开日期(或申请日期)。

单选题

如果用上位概念概括或用并列选择方式概括的权利要求,应当审查这种概括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单选题

说明书摘要是说明书记载内容的概述,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专利法第五条的审查对象不包括说明书摘要。

单选题

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和表格。

单选题

发明或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中所用的引证文件不可以为公开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的专利文件。

单选题

对于用上位概念概括或用并列选择方式概括的权利要求,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单选题

说明书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应当一致,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必要时可不受此限,但也不得超过40个字。

单选题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是必要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关闭登录弹窗
专为自学备考人员打造
勾选图标
自助导入本地题库
勾选图标
多种刷题考试模式
勾选图标
本地离线答题搜题
勾选图标
扫码考试方便快捷
勾选图标
海量试题每日更新
波浪装饰图
欢迎登录试题通
可以使用以下方式扫码登陆
APP图标
使用APP登录
微信图标
使用微信登录
试题通小程序二维码
联系电话:
400-660-3606
试题通企业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