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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指南第二部分第二、八章题目--发明实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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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以下关于实质审查程序中的修改,说法正确的有:

A
在实质审查程序中,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B
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外文文本和优先权文件的内容,都不能作为判断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据。
C
如果某些技术特征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已清楚地记载,而其有益效果没有被清楚地提及,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从原始申请文件中推断出这种效果,则允许对发明的有益效果作合适的修改。
D
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允许申请人修改最佳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这种修改中允许增加的内容一般限于补入原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中具体内容的出处以及已记载的反映发明的有益效果数据的标准测量方法,包括所使用的标准设备、器具。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CD

解析:

【解析】根据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1.1节,“在实质审查程序中,为了使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可能会进行多次。审查员对申请人提交的修改文件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掌握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审查上述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据,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外文文本和优先权文件的内容,不能作为判断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据。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原始提交的外文文本除外,其法律效力参见本指南第三部分第二章第3.3节”,因此A正确,B错误。根据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2.2节,“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的有益效果有关的内容。只有在某(些)技术特征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已清楚地记载,而其有益效果没有被清楚地提及,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从原始申请文件中推断出这种效果的情况下,才允许对发明的有益效果作合适的修改”、“修改最佳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这种修改中允许增加的内容一般限于补入原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中具体内容的出处以及已记载的反映发明的有益效果数据的标准测量方法(包括所使用的标准设备、器具)”,因此CD正确。【难度等级】中

相关知识点:

实质审查程序修改要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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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引证专利文件时,至少要写明专利文件的国别、公开号(或申请号),最好包括公开日期(或申请日期)。

单选题

如果用上位概念概括或用并列选择方式概括的权利要求,应当审查这种概括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单选题

说明书摘要是说明书记载内容的概述,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专利法第五条的审查对象不包括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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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和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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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或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中所用的引证文件不可以为公开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的专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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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用上位概念概括或用并列选择方式概括的权利要求,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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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应当一致,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必要时可不受此限,但也不得超过40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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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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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缺乏单一性的申请的实质审查,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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