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
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时,还应遵循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般程序,即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及法律文书,制作执行笔录。( )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
解析:
这道题的答案是**错误**。
**解析:**
虽然人民法院在实施强制执行时确实需要出示证件和法律文书,并且通常需要制作笔录,但题干中的表述过于绝对,忽略了执行措施的多样性和特殊性。
1. **关于“制作执行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时,应当制作笔录。但是,并非所有的执行行为都必须制作传统的“执行笔录”。例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的查询、冻结、扣划等操作,系统会自动生成电子记录,这些电子数据具有法律效力,不一定以传统纸质笔录的形式呈现。此外,某些简单的交付行为或即时完成的执行动作,可能仅通过执行日志、录像或其他形式记录,而非必须制作详尽的执行笔录。
2. **更关键的错误点在于“一般程序”的概括不准确:**
民事执行程序非常复杂,包含多种不同的执行措施(如查询、控制、处分、交付等)。不同的执行措施有其特定的法定程序要求。
* **出示证件及法律文书**:这是基本原则,执行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执行依据(如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等)。
* **制作笔录**:主要针对现场执行活动(如搜查、查封、扣押现场物品等)。对于非现场性的、通过网络或银行协助完成的执行行为,其程序要求与现场执行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地要求“制作执行笔录”作为所有强制执行的必经通用步骤。
3. **法律依据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对于现场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由此可见,“制作执行笔录”主要是针对**现场强制执行**(如迁出房屋、退出土地、查封扣押动产等)的要求,而不是所有强制执行行为(如直接划拨银行存款)的普遍硬性要求(后者主要依赖协助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回单等凭证)。因此,题干将所有强制执行行为笼统地归结为“应当……制作执行笔录”是不准确的。
综上所述,该说法错误。
相关知识点:
法院执行应遵循一般程序
题目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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