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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社会服务机构等应急救援力量,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实现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及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其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实施集中管控,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台账,如实记录辨识的风险因素、排查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和整改信息,并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从业人员公示或者通报。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的安全管理,编制设备目录,强化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安全交底、班前会提示讲解、班后会评点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发现的风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及时管控、整改。隐患整改应当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措施、时限和预案;对因限于物质、技术等条件不能及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培训考核结果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生产协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提供服务单位负责。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