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于2013年7月7日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并于2013年7月8日下午到当地的专利代办处面交了专利申请;乙于2013年7月4日独立完成相同发明创造,并于2013年7月7日通过快递公司提交申请文件,专利局受理处于次日上午收到该申请文件。如果两件申请均符合其他授权条件,则专利权应当授予谁?
答案解析
解析:
在专利代办处提交的申请,申请日就是文件提交之日,即7月8日。乙是通过快递提交的,那申请日是专利局收到之日,也是7月8日。对同日申请,发明在先并没有任何意义。此时需要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该申请就将被驳回。我国专利制度自1985年4月1日施行以来,尚没有一例因为协商不成而被驳回的案例出现。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因此,不同的主体以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不同类型的专利,如一个申请发明、一个申请实用新型,同样适用本条。考生可能会有所疑问,为什么法律不规定同日申请由双方共有。这是因为专利权属于民事权利,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双方共有,那就侵犯了申请人的处分权利,类似于强迫婚姻,这是不允许的。 【相关法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1款: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专利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3章第2.3.1节:申请日的确定 向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通过邮局邮寄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无法辨认的,以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并将信封存档。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邮寄或者递交到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者个人的专利申请,其邮寄日或者递交日不具有确定申请日的效力,如果该专利申请被转送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以受理处或者代办处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分案申请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为申请日,并在请求书上记载分案申请递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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