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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专利代理专利法律试题题库
108
多选题

91.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经其许可,制造销售了甲公司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某产品,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乙公司在被诉后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针对甲公司上述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理,作出宣告甲公司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甲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审查决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甲公司提起侵权诉讼时,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B
 甲公司在侵权起诉前可以请求当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C
  根据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甲公司的侵权起诉,无需等待针对上述审查决定的行政诉讼结果
D
 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CD

解析:

解析:
实用新型专利未经过实质性审查,权利基础不稳定,故法院可以要求权利人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据保全措施是向法院而不是地方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行政一审中的胜诉率在80%以上,也就是说复审委的决定在大部分情况下都会被法院维持。如果一定要等到无效案件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再继续民事诉讼的审理,那不利于民事纠纷的及时解决。专利行政诉讼中,被告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人为第三人。 【相关法条】 《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8条: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专利法》第46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专利法》第67条: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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