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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依据国家电网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 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37.依据国家电网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各级单位可以为企业负责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
36.依据国家电网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不得向所属单位转嫁国家电网公司负责人培训费用,不得报销国家电网公司负责人自行安排的培训费用。
35.依据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各级单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企业负责人本人申请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企业可以为企业负责人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补贴。
34.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者有关党组织纪律处理的,移送审理的材料应当包括:立案依据;审查报告及领导批示;被审查人、问责对象事实见面材料和本人的意见及审查组对其有关意见的说明;公司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调查组审定稿);其他应当移送审理的材料等五项。
33.审查中发现党组织、领导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问责。
32.根据公司《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党委要加强对本单位党支部、下一级党委运用“第一种形态”的监督检查,对认识不到位,运用不主动、不经常的,要及时问责。
31.根据公司《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向上级纪委述责述廉的内容,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分析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状况的重要参考。
30.根据公司《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纪检机构在监督执纪问责中,认为由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更为合适的,应当提出建议,有关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实施。
29.根据公司《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由党委、党的工作部门、党支部或工会作为实施主体,及时启动运用“第一种形态”,根据具体情形决定处置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