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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不符合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的条件的是()
()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应当从()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组成.
李明于2009年1月1日经招聘进入东方服装心司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了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五年期劳动合同.2010年2月公司发现李明在外开办了一家与现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公司,东方公司指出,根据公司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东方公司3月底交给李明一式两份《人事通知书》,写明解除与李明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李明签字,一份给李明,一份留存公司.李明在《人事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办理了移交手续后离开公司.2011年3月,李明自己开办的公司应经营不善倒闭,他提出希望回东方服装公司继续工作,遭到拒绝.2011年4月底李明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东方服装会司无故辞退为由,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请求.对于上述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
李明于2009年1月1日经招聘进入东方服装心司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了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五年期劳动合同.2010年2月公司发现李明在外开办了一家与现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公司,东方公司指出,根据公司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东方公司3月底交给李明一式两份《人事通知书》,写明解除与李明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李明签字,一份给李明,一份留存公司.李明在《人事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办理了移交手续后离开公司.2011年3月,李明自己开办的公司应经营不善倒闭,他提出希望回东方服装公司继续工作,遭到拒绝.2011年4月底李明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东方服装会司无故辞退为由,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以下()情形可以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李明于2009年1月1日经招聘进入东方服装心司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了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五年期劳动合同.2010年2月公司发现李明在外开办了一家与现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公司,东方公司指出,根据公司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东方公司3月底交给李明一式两份《人事通知书》,写明解除与李明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李明签字,一份给李明,一份留存公司.李明在《人事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办理了移交手续后离开公司.2011年3月,李明自己开办的公司应经营不善倒闭,他提出希望回东方服装公司继续工作,遭到拒绝.2011年4月底李明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东方服装会司无故辞退为由,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请求.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仲裁申请时效期间的补充规定,有()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
李明于2009年1月1日经招聘进入东方服装心司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了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五年期劳动合同.2010年2月公司发现李明在外开办了一家与现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公司,东方公司指出,根据公司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东方公司3月底交给李明一式两份《人事通知书》,写明解除与李明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李明签字,一份给李明,一份留存公司.李明在《人事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办理了移交手续后离开公司.2011年3月,李明自己开办的公司应经营不善倒闭,他提出希望回东方服装公司继续工作,遭到拒绝.2011年4月底李明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东方服装会司无故辞退为由,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请求.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李明于2009年1月1日经招聘进入东方服装心司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了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五年期劳动合同.2010年2月公司发现李明在外开办了一家与现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公司,东方公司指出,根据公司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东方公司3月底交给李明一式两份《人事通知书》,写明解除与李明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李明签字,一份给李明,一份留存公司.李明在《人事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办理了移交手续后离开公司.2011年3月,李明自己开办的公司应经营不善倒闭,他提出希望回东方服装公司继续工作,遭到拒绝.2011年4月底李明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东方服装会司无故辞退为由,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请求.案例中所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