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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之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且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半成品是指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制作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包括贮存的已加工制作成成品的食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切配区是指将粗加工制作后的原料,经过切割、称量、拼配等加工制作成为半成品的区域。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粗加工制作区是指对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用部分等加工制作的区域。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更衣区与食品处理区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宜为独立隔间且位于食品处理区入口处。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有害生物防制应遵循物理防治(粘鼠板、灭蝇灯等)优先,化学防治(滞留喷洒等)有条件使用的原则,保障食品安全和人身安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餐饮服务场所内应使用粘鼠板、捕鼠笼、机械式捕鼠器等装置,在保证安全的前题下,也可使用杀鼠剂。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食品安全自查应自行开展,不得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信息、食品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