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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客运非正常情况应急处置办法》(上铁客〔2018〕354号)规定,列车运行途中如车辆乘务员现场确认车门无法正常关闭的,车辆乘务员应向列车司机报告,由司机向前方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转报,在前方站停车处理,期间由列车长指派工作人员做好防护。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外国人在铁路站车死亡的也按照《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车站、列车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可不用向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概况。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旅客人身伤害处理完毕后,处理单位和发生单位应在3日内逐级向所属铁路局客运主管部门报送“调查处理报告“。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对已经控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移交车站客运人员。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列车因旅客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2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列车向车站移交伤害旅客时,责任不明时,车站可拒绝接收。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列车发现精神异常旅客时,列车运行途中,旅客有同行成年人的,应由列车员负责看护。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车站发现进站乘车的旅客精神异常时,可不予其进站乘车,并为其办理退票手续。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旅客人身伤害是旅客自身原因或第三方造成时,铁路运输企业在垫付相关费用后,不用向旅客或第三方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