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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评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组织落实整改,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整改情况。A类B类机构可以通过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形式报告整改落实情况,C类及以下机构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反洗钱工作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法人金融机构评级结果只能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监管,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法人金融机构的评分及本办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法人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管理,评分在50-59分的金融机构评为D类。
评级包括法人金融机构自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初评、初评结果反馈与意见征求、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复评、复评结果告知等几个阶段。
法人金融机构在评级期间存在违反保密规定,出现失密泄密情况,导致严重后果的接评定为E类机构。
法人金融机构在评级期间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且未积极整改致使反洗钱合规状况持续恶化的,直接评定为C类以下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完成初评后向法人金融机构反馈指标评价计分情况和初评分数。法人金融机构对指标评价计分情况或初评分数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反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由单位反洗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在反洗钱分类评级中被评为A类B类机构,监管部门可以仅访问单位反洗钱主管部门负责人,D类机构应当访问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反洗钱工作高级管理人员。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对报送的分类评级工作信息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报告机构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变更机构信息,影响反洗钱工作正常开展的,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相关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