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甲、乙结婚,次年11月女儿丙出生。2007年3月,乙病故,甲将丙托付给自己的父母照顾,自己外出打工。甲在打工时认识了丁,二人合伙做生意并同居生活.在此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甲名下。2021年9月6日,甲、丁前往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途中遭遇车祸,甲当场身亡,丁受轻伤。此时丁已怀有身孕。
丙在办理父亲甲丧事期间,得知甲名下有一套房屋,遂办理了遗产继承公证,并根据公证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丙以市价将房屋卖给戊,并以房屋已出售为由要求丁搬离。丁遂到登记机关办理了异议登记。丙和戊办理房屋过户时因有异议登记而无法过户。戊主张自己已经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要求丁注销异议登记。丁则主张自己是房屋共有人,要求分割该房屋,并主张丙与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丙无权处分而无效。
请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丙与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2)戊是否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3)丁是否有权请求分割房屋?
(4)丁腹中的胎儿是否有权取得甲的部分遗产?(2022-法学-38)
答案解析
(2)不能。【理由】异议登记之后,可以阻却第三人善意取得。在本案中,从情节看,二人办理过户登记之时,异议登记尚未失效,戊自然不能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3)有权。【理由】在按份共有中,若未约定不得分割,那么各按份共有人随时可以请求分割。在本案中、甲、丁二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即并无共同关系,同居期间共同购置之物一般视为按份共有。由于本案也未约定不得分割,因而可以随时主张分割。
(4)有权。【理由】胎儿的父亲死亡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相应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为活体的,该保留份额由胎儿继承;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该保留份额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在本案中,甲死亡时丁已怀孕,自然应当在甲的遗产中为丁腹中之胎儿保留相应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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