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政府建设背景下,某市根据权责法定的要求推行政府权力清单“瘦身”和责任清单“强身”,引发社会热议。一种观点认为,权力清单“瘦身”实质上是推卸责任,责任清单“强身”则导致权力滥用,与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背道而驰;另一种观点认为,推行权力清单“瘦身”与责任清单“强身”是政府明确职权与强化职责的体现,是法治政府建设之要务。(2021-法学-分析论述 34)
试结合我国法治理论与实际,评价上述两种观点,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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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1000万元。乙公司受甲公司委托,与该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保障乙公司的追偿权,甲公司以自己的一处房产为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受甲公司委托,与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丙公司按照我国(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只偿还了部分借款,剩余部分由乙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
(附:《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本案涉及的相对法律关系有哪些?
(2)丙公司应按照何种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3)本案中有哪些反担保合同?
(4)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为实现自己的追偿权,应先行使对甲公司房产的抵押权还是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2013-法学 38)
试论债权让与。(2020-法学-36)
2007年8月,甲企业通过转让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了一座厂房。2008年5月,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500万元,同时以该厂房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2008年7月,乙银行认为甲企业用作抵押物的厂房价值不足,于是要求甲企业另行提供担保。甲企业遂委托丙公司作保证人,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09年1月,乙银行将15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丁银行。现1500万元借款已到期,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甲企业对其建造的厂房是否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2)丙公司对丁银行的债权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3)本案中丁银行应如何通过担保实现自己的债权?为什么?(2012-非法学-60)
2013年10月1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以公路运输方式运输甲公司的货物,合同有效期为1年。同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在 12月 10 日前甲公司将货物运交丙公司。12月3日,甲公司将丙公司订购的货物交由乙公司运输,乙公司出具的货物托运单载明:托运人为甲公司,收货人为丙公司。
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委托丁公司将货物运交给丙公司。丁公司将货物运到丙公司所在地后,以乙公司拖欠运费为由扣留货物。经查,乙公司拖欠丁公司运费一事属实。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交付货物? (2)丁公司是否有权对货物行使留置权? (3)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2015-法学-38)
简述留置权的含义及成立要件。(2012非法学-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6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1)该条规定的是何种类型的抵押?其特征有哪些? (2)该种抵押权设立的公示方法及公示效力如何?(2021-非法学-56)
2017年3月1日,中公司与乙银行书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在建写字楼作抵押,抵押担保的债权为2017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之和。但担保债权总额不超过1亿元,签约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7年4月1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 2000.万元借款合同。10月1日甲公司股东会决议:汪某代表公司所签借款合同,单笔限额为3000万元。12月31日汪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4000万元借款合同,乙银行对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并不知情。
上述借款均在2018年12 月1日到期,本息共计6500万元。同日,乙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书面通知了甲公司。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乙银行享有何种特殊抵押权? (2)汪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3)丙公司对在建写字楼是否享有抵押权? (4)本案中的抵押权在什么期间行使才能得到人民法院保护?(2019-法学-38)
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2012法学-34)
简述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2021-法学-33,2021-非法学-53)
1998年4月1日,栗园村村委会与本村农户刘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村集体的耕地A地块交由刘家承包经营;承包期为1998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
2012年5月1日,刘家与相邻B地块的承。包户张家签订合同,约定:刘家有权在B地块取水浇田,每年支付 2000元。刘家未对该权利申请登记6月1日刘家到B地块取水时,张家以刘家取水的权利未登记为由,不允许其取水
2019年4月1日,刘家将A地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本村农户李家,双方约定:李家有权于2019年4月10日至2030年3月31日使用A地块,每年支付 500元/亩;刘家应于4月10日前交付A地块。4月5日,本村农户赵家得知刘家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李家,于是找到刘家,请求刘家将 A地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给自己,并表示愿意每年支付 700 元/亩、刘家遂与赵家签订合同,并在当天交付了A地块。次日,李家发现赵家在使用A地块,要求赵家返还。
(1)张家不允许刘家取水的理由是否成立? (2)刘家与李家之间关于李家使用A地块期限的约定是否有效?
(3)李家是否有权要求赵家返还 A地块?(2020-法学-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