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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建立物料供应商评估和批准的操作规程,明确供应商的()物料供应商批准的程序。
主要物料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所生产的药品()、()以及物料对()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进行(),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生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并对质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行使()。
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对()、()、()、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艺性能和()等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任何偏离()等的情况均应当有记录,并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及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清楚的说明,重大偏差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进行彻底调查,并有调查报告。
任何偏差都应当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企业可以根据偏差的()、()、()将偏差分类(如重大、次要偏差)。
企业应当建立偏差处理的操作规程,规定偏差的()、记录、()、()以及所采取的(),并有相应的记录。
某些情况下,持续稳定性考察中应当额外增加批次数,如()或生产和包装有()的药品应当列入稳定性考察。此外,重新加工、返工或回收的批次,也应当考虑列入考察,除非已经过验证和稳定性考察。
产品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在批准放行前,应当对每批药品进行质量评价,保证药品及其生产应当符合注册和GMP要求,并确认以下各项内容:()
所有与该批产品有关的偏差均已有明确的解释或说明,或者已经过彻底调查和适当处理;如偏差还涉及其他批次产品,应当一并处理。
物料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