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自于2006年12月1起执行。
在同一移动电话归属地内(俗称“移动电话本地网”),移动通信企业应保证本企业同一网络的原有用户,可以在不改变号码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使用本企业的所有资费方案。
移动通信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用户的选择权,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考虑到政策连续性和严肃性、处理所需的成本、社会稳定和用户权益保护等多种因素,整改工作应稳妥推进。对于个别经省通信管理局批准且立即整改确有困难的转售业务,由当地通信管理局研究提出稳妥整改方案,逐一实施整改。
各通信管理局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收到关于规范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等规定的文件后2个月内,将有关整改方案和实施计划报部电信管理局;在具体整改过程中,及时将有关整改结果报部电信管理局。
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时,由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责任。
开展代理电信业务涉及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应使用已统一分配给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号码,由各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规划、分配给代理商使用;电信主管部门再单独为代理商分配电信网码号资源。
代理商在以代理方式提供电信服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通信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通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代理商是独立的电信业务经营主体,其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承担。
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理其实施电信业务市场销售、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