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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城市轨道交通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根据上级指示制定完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督促运营单位制定完善具体预案。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构建公安、交通运输、综治等部门以及运营单位、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协同防范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加强政府部门、运营单位与街道、社区之间的协调联动,推广“警企共建”、“街企共建”等专群结合的综治模式。
鼓励推广应用智能、快速的安检新技术、新产品,逐步建立与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特点相适应的安检新模式。制定安全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及操作规范。
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单位、人员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约定实施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管制物品和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要妥善处置并立即向安全监察部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地方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等要对有关情报信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认为有发生恐怖事件危险的要及时通报和预警,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要求做好安全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运营单位要制定安全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障相关经费投入,及时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施设备。有关部门要加强涉恐情报信息搜集工作,运营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发现的恐怖活动嫌疑或恐怖活动嫌疑人员。
.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体系、职业技能鉴定机制,完善列车驾驶员职业准入制度,规范和强化行车值班员、行车调度员等重点岗位职业水平评价,建立从业人员服务质量不良记录名单制度,规范行业内人才流动。
建立健全行业运营服务指标体系和统计分析制度、服务质量考评制度,加强服务质量监管,依法推进运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营单位要依法做好运营安全各项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对运营全过程、全区域、各管理层级实施安全监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