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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8.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6.2021年6月,王先生将其在佛山购买并办理权属登记已满3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时,应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对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的事后监管要求,事后抽查时限为3年内(举报类除外)。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对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的事后监管要求,每次抽查比例原则上为20%。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对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的事后监管要求,抽查频次为每年一次。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对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的事后监管要求,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牵头抽查工作,做好风险分析和政策指导,税收数据管理部门协助抽取待查对象,税源管理部门具体进行核查。
1.纳税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时,纳税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受理人员出具《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纳税人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或加盖公章。《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不动产登记部门各留存一份。
20.单位和个人产权的( )等所立的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