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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办理的托收业务,若存续期间法人客户(不含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CCS等级分类由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类调整为高风险类,则应在该笔业务后续环节进行加强型尽职调查;对未完结托收业务应妥善处置;不得再受理该客户新增业务。
涉外担保相关外资银行(包括担保行、转通知行、反担保行等)CCS等级分类不得为高风险类。
业务存续期间,如客户CCS等级分类由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类调整为高风险类或禁止类,应按照我行信贷政策有关要求采取相关措施。
预收货款项下,客户部应及时跟进客户在发货后补交运输单据及报关单,并对单据要素进行监控名单筛查
经办行收到总行清分的汇入汇款报文后,要仔细查看报文内容,如有来自特定国家/地区、FATF高风险国家/地区的汇入汇款业务,应开展加强型尽职调查和监控名单筛查,确认业务符合我行反洗钱及制裁合规管理要求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解付入账。
接续报告应当涵盖三个月监测期内的新增可疑交易,内容应按照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要求填写,可以适当简化报告描述。
对已经上报过可疑交易报告的客户且在三个月监测期内再次产生的预警,经分析认为可疑特征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对相应预警作“关注”处理后将预警加入接续报告库,在接续期满时生成接续报告并及时进行报送。
可疑交易报告信息在各机构或者各部门之间传递时,按照本行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对发现存在较高内外部风险的,风险预警评为“高风险”,评级信息由反洗钱系统自动同步到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系统。( )
非特别紧急,是指需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收到报告后立即处理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