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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第3号主要内容为()。
银行跨境经营的背景下,建立健全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不得不考虑他国的法律要求。考虑到风险,银行集团应建立集团层面的反洗钱/反恐融资政策和程序,在()统一监督执行。
所有银行应建立系统,确保不开展()(如与联合国或国家制裁名单中的主体开展的交易)。
持续监测分析账户和交易,银行才能发现异常活动、排除其中正常交易,及时报告真正的()。
银行应建立政策和程序,明确规定识别、调查和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可疑交易的内容,并通过定期培训,告知所有员工。相关政策和程序还应清楚界定员工义务、规定识别、调查和报告可疑交易的操作流程,填写()的方法。
银行应能根据()要求,证明其评估、管理洗钱/恐怖融资风险措施、客户接纳政策、客户身份识别及验证的程序和政策、可疑交易持续监测程序和政策及其他反洗钱/反恐融资措施是健全、有效的。
对银行持续监测和分析能力开展评估的过程及形成的结论,应完整记录和保存,可用于证明银行遵守客户尽职调查规定,具备管理()的能力。
制裁名单发生变化后,银行应及时对其客户数据进行()。银行还应定期筛查客户数据,发现外国政治公众人物和其他高风险账户后,实施更严格的尽职调查措施。
对被确定为高风险的客户,银行应建立更()的尽职调查政策和程序。
当客户资金来源于其他银行的同名账户,虽然转出行在资金存入时可能已按照同样的标准进行了客户(),但转入行仍应开展尽职调查,并需要考虑转出账户因与非法活动相关而被关闭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