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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段工务中心、电务中心、供电中心、调度中心及相关科室要根据规章制度、生产组织方式、设备条件变化,以及事故、故障、应急处置等方面暴露出的突出问题隐患,依据集团公司专业部门修订下发的安全红线内容,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找准关键,把握尺度,适时提出安全红线具体修改建议,着力防范可能导致高铁和旅客列车恶性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防止红线过滥,并指导各车间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条 安全科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办法要求,细化段安全红线管理办法,明确安全红线内容、适用范围、监督检查、问题分析通报、责任追究等规定。
安全红线管理办法应依法履行企业民主管理程序(遇国铁集团、集团公司公布新的安全红线或者提出新的管理要求,段未作修改直接执行时除外),纳入段管理规章制度,并公示或告知职工。对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要依法纳入劳动合同。
第九条 对故意触碰安全红线的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紧急情况下属非主观原因造成触碰安全红线的,按照段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结果处理。
第七条 触碰安全红线问题,应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专业管理评价、安全管理评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等评价评估范围,按规定对责任车间、责任科室(中心)落实考核。
第六条 触碰安全红线问题,应按规定在干部履职质量考评中对相关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全过程责任追溯考核,但对自查发现的触碰安全红线问题,免除对本层级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追溯。
第五条 触碰安全红线,同时构成责任铁路交通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事故处理,不重复考核。
第四条 对触碰Ⅰ类安全红线的人员,给予开除处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触碰Ⅱ类安全红线的人员,给予离岗检查、停职3个月及以上处理。
第三条 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要求,将安全红线按照等级分为Ⅰ类、Ⅱ类,对触犯者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按照适用范围分为通用条款和专业条款,通用条款适用于全段干部职工,专业条款适用于对应专业的干部职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红线”是指在铁路安全生产过程中,管理或作业人员违章违纪,严重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特别是高铁或旅客列车安全的行为,是安全生产中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更是不可逾越的行为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