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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送车辆超过15辆(客车5辆)运行时,调车指挥人应指派调车人员在车列前部领车,负责瞭望、及时呼叫信号。()
推送()及其以下的车列运行时,准许调车指挥人在推送车列的前部直接指挥车列运行
推送车列连挂时,距停留车在()米时,前部领车人员须向司机及调车指挥人报告停留车距离,用语为:“××(米)、××(米)”。
()在推送车列前部指挥作业时,可直接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距停留车一车时,须呼:“接近连挂”并显示减速信号。
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不足10车时,显示“五车”信号;不足5车时,显示“三车”信号;不足3车时,呼叫实际距离及接近连挂。()
前部调车人员呼叫的“十、五、三车”信号,其他人员可以转呼(因信号接收不良等特殊情况,由调车指挥人指定人员转呼时除外)。()
连挂作业(含连挂尽头站台车钩)时必须使用()信号,调车人员须向司机预告停留车位置。车列前部调车人员确认停留车位置后、正确观距,及时呼叫、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调车指挥人显示距离信号后未得到司机鸣笛回示(限鸣笛处所按规定执行,以下同),前部调车人员未听到机控器语音回示或司机回示时,均应立即采取停车措施。
向尽头线推送作业时须使用“推进”信号,将尽头站台(尽头线车挡)或装卸车对货位(停车)地点视为停留车,按规定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及“减速”、“停车”信号。遇“十、五、三车”信号显示不完整时,须提前通报司机。()
推送车列前端距防护信号机(无防护信号机时为警冲标,以下同)小于十车时,应视前方防护信号机为停留车,呼叫“110(米)、110(米)”、“55(米)、55(米)”、“33(米)、33(米)”,向司机及调车指挥人通报防护信号机距离,司机进行鸣笛或语音回示。()
向非尽头线推送作业时须使用()信号,根据装卸车对货位(停车)位置显示“减速”及“停车”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