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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以变更后的核算方法重新编制。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帐,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只能重新抄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在三栏式帐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需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时,可以使用红色墨水记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可以采用订本式帐簿,也可以使用银行对帐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