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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根据制成品中所包含的进口成分的税目号在产品的加工、生产过程中改变与否来确定是否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如果非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该货物的原产国应判定为制成品的加工、生产国。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属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货物,对于申报进口货物原产地为涉案国(地区)的,进口货物收货人需向海关提交原厂商发票(实施保障措施货物除外),包括通过境外贸易商间接进口。仅能提交由境外贸易商制发的商业发票时,发票应包含[[原厂商名称]]和[[原厂商发票编号]]。
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
原产地申报为东盟成员国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未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的),应当在[[货物放行前]]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东盟成员国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
经核准出口商应当自原产地声明开具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证明该货物原产资格的全部文件。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规定,“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